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是怎样的?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。根据《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为作弊,下面是一些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国家开放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:
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构成考试违纪行为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由监考人员记入“考场记录单”,其该门课程成绩按“零分”处理;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“零分”。
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,构成考试作弊行为。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,按作弊处理;该科目停考一次;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;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“作弊”。
第三条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,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,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,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分别记录“替考”或“违纪”,其他课程记录“零分”。
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,由基层办学单位报学籍所在办学单位批准开除学籍。
(一)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两次(含两次)以上的;
(二)严重扰乱考场秩序,辱骂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;
(三)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;
(四)一次考试期间内,累计2次(含2次)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的。
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。
(一)考场纪律混乱,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;
(二)经鉴定“雷同”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。(三)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的。
第六条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,或已经取得证书的,经查实后,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三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,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。
第七条考生如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等,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八条对以上各条处理,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记录,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,并告知考生。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通告其所在单位。
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。各省级国开分部省开课程的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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