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构成考试违纪行为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由监考人员记入“考场记录单”,其该门课程成绩按“零分”处理;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“零分”。
国家开放大学考试怎么处理
为严肃考风考纪,维护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的严肃性、公正性和权威性,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,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,参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构成考试违纪行为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由监考人员记入“考场记录单”,其该门课程成绩按“零分”处理;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“零分”。
一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二、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(试卷密封外)书写姓名、学生证号、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三、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(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);
四、开考后,停止入场时间已到,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;
五、开考后,停止入场时间未到,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;
六、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;
七、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,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,继续答卷的;
八、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,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互打暗号或手势;
九、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,经制止仍不改正的;
十、通讯工具未关闭的;
十一、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、管理,发生争吵的;
十二、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;
十三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。
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
考试工作人员是考试实施的执法者和鉴定人,是维护考试公平、公正的责任人,为保障考试质量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本办法选用于从事和参与开放教育考试工作的命题教师、制卷人员、监(巡)考人员、答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工作人员。
第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,情节严重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
(一)监考过程中,监考人员有抽烟、看书、看报、打瞌睡、聊天等行为的;
(二)携带的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;
(三)监考人员不不认真履行职责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;
(四)不遵守评卷规范,错评、漏评、统分差错较多的;
(五)巡考(蹲考)人员不履行职责的;
第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五年内不得从事考试工作,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(一)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,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;
(二)指使、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;
(三)考试期间,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;
(四)擅自变动考试时间长度和地点的;
(五)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;
(六)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;
(七)在监考、评卷、统分中,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、评卷、统分工作规定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八)利用考试工作便利,索贿、受贿、以权谋私的;
(九)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,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;
(十)未认真履行职责,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,作弊严重的;
(十一)未认真履行职责,造成视频录像资料损毁、视频考试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;
(十二)未认真履行职责,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1/5以上雷同卷的;
第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恶劣影响的,报告有关部门,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,调离考试工作岗位,今后永远不提从事考试工作。
(一)场外组织答题,为考生提供答案的;
(二)偷换、涂改考生答卷与考试成绩的;
(三)指使、纵容、授意其它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,致使考场混乱、作弊严重的;
(四)利用职权包庇、掩盖作弊行为的;
(五)试卷在领取、押运、保管、看守、领用过程中,丢失试卷的;
(六)利用职权违规组织考试的。
(七)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。
第五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除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、调离考试工作岗位外,并视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(一)擅自提前考试的;
(二)命题教师和主持教师在考试前,有意透露本次考试内容的;
(三)试卷在领取、押运、保管、看守、领用过程中,有意泄密的;
(四)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,提供虚假证明、证件、档案,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。
(五)诬陷、打击、报复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的。
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大学全国各类统一考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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